“商標假一賠百”不是對商品品質(zhì)的承諾
如果你只看到了“假一賠百”,
那樣是不對的...
不過,
這也是一個“十動然拒”的案例~
案號:
商評委:商評字[2016]第17719號
一審:(2016)京73行初1887號
二審:(2016)京行終3786號
二審合議庭:
莎日娜 周波 樊雪
裁判要旨: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中文“大拇印 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及圖形部分組合而成。雖然“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具有承諾性質(zhì),但其承諾的內(nèi)容是“商標”的真實性而非“商品”的真實性,因此,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有關“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易被消費者誤認為對商品品質(zhì)的承諾,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具有欺騙性的認定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予以糾正。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申請商標中“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的內(nèi)容向相關公眾傳達的信息是相關商品上標示的商標是真實的、非假冒的,因而申請商標整體上容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是對相關商品上的商標標志真實性的確認和保證,該承諾的對象是商品上標示的商標而非“燒酒、葡萄酒”等商品,相關公眾亦不會將申請商標作為“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此,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燒酒、葡萄酒”等全部復審商品上缺乏作為商品商標使用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法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京行終37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北湖街道桂門嶺社區(qū)54號1棟5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志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盧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大拇印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6)京73行初18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查明:
2014年6月9日,大拇印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14809741號“大拇印 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米酒;清酒;黃酒;食用酒精;烈酒(飲料);果酒(含酒精);開胃酒;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016年1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17719號《關于第14809741號“大拇印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以申請商標中含有“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文字,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品質(zhì)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為由,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
申請商標由漢字“大拇印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以及“指紋”圖形組成。其中“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易被消費者誤認為對商品品質(zhì)的承諾,具有欺騙性。使用在“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zhì)特點產(chǎn)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禁止注冊情形。
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大拇印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拇印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主要上訴理由是:
一、原審判決把賣方承諾商品“商標真”認定為易被相關公眾誤認為承諾商品“品質(zhì)好”、具有欺騙性,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
二、原審判決將合法有效的承諾,認定為易誤導相關公眾、具有欺騙性,顯然與法相悖。
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會造成不良影響。
四、申請商標選用相關文字,目的是為了防偽,正當而合法。
五、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對社會無任何危害性。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有申請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中文“大拇印 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及圖形部分組合而成。雖然“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具有承諾性質(zhì),但其承諾的內(nèi)容是“商標”的真實性而非“商品”的真實性,因此,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有關“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易被消費者誤認為對商品品質(zhì)的承諾,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具有欺騙性的認定缺乏事實基礎,本院予以糾正。申請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大拇印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在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件,商標申請注冊的程序尚未完成,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對于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實質(zhì)性要件應當全面審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充分重視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統(tǒng)一,既要尊重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注重以訴訟權利的平等、訴訟程序的規(guī)范和訴訟過程的透明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xiàn),又要以解決實體問題和實現(xiàn)實體公正為終極目標,避免程序空轉(zhuǎn)或者機械司法。
因此,對于在司法審查程序中發(fā)現(xiàn)的商標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實質(zhì)性要件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中予以指明,為商標注冊主管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明確的指引。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缺乏其他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但申請商標中“賣方承諾商標假一賠百”的內(nèi)容向相關公眾傳達的信息是相關商品上標示的商標是真實的、非假冒的,因而申請商標整體上容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是對相關商品上的商標標志真實性的確認和保證,該承諾的對象是商品上標示的商標而非“燒酒、葡萄酒”等商品,相關公眾亦不會將申請商標作為“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此,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燒酒、葡萄酒”等全部復審商品上缺乏作為商品商標使用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法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的相關法律適用雖不準確,但其裁判結論正確。大拇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均有不當,但其裁判結論正確,本院在糾正其錯誤的基礎上,對其結論予以維持。大拇印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雖然成立,但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莎日娜
審判員 周 波
代理審判員 樊 雪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金萌萌
來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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