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公款送禮案重審:被告稱曾送皮畫給朱明國(3)
2011年9月2日,在接受檢察院的書面問詢時,時任自治區(qū)政府辦公廳領導回復稱: 經研究同意去深圳做前期工作,怎么使用責成武志忠同志監(jiān)管。 檢察院問: 如果該款系向深圳土地案有關人員送禮,事先是否向你請示過?當時相關部門或人員是如何向你請示的,你是怎樣答復的?
該領導書面回復稱: 記得研究過,細節(jié)記不清。
責任爭端
對于這第一次 送禮 ,武志忠、張小平與杜文三人對細節(jié)的表述不同。杜文筆錄稱,這次送禮由法制辦主任武志忠?guī)ш?。他與張小平分6次取出了這筆錢,交給武氏夫婦保管。武志忠安排了4個地點,分給他和張小平4個黑包,由他開車,張小平送錢,行動代號為 奶豆腐 。四個地點分別為深圳的格蘭云天大酒店、某高檔會所、深圳市政府北門外停車場、必勝客餐廳。
杜文稱,錢是張小平送出去的。 他一個人進去的,送給誰我不知情 。但張小平供述中提到,他是武志忠派來監(jiān)督杜文送錢的,每次送錢都是杜文獨自進去,他不知情。且送禮的主意也是杜文提出來的。
經內蒙古方面多方運作,深圳該地塊又回到內蒙古自治區(qū)手中。但2009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此前判決的種種違法之處,該地并未判給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于是這個法務工作組需要繼續(xù)工作。按照杜文庭上供述,領導指示再從其他途徑協(xié)調土地問題,這次要去公安部送禮。杜文稱他只是武志忠與自治區(qū)公安廳某領導的通信員,以及具體去送禮的跑腿兒人。
檢方起訴書稱,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文以支付深圳辦案協(xié)調費名義,從研究院賬戶轉到其中信銀行卡人民幣400萬元;2010年3月26日,以支付差旅費名義轉賬12萬元。這412萬元,其后被認為是杜文貪污的款項之一。
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發(fā)現(xiàn),這筆款項中的130萬元不知去向。杜文向檢方供述稱,錢確實送出去了,但具體送給了誰,是 打死不能說的 。
他提到,提400萬送禮是受自治區(qū)公安廳某領導指示,其間借條也有上級武志忠簽字。但他所說的這位公安廳領導在接受檢方調查時,書面回復稱,對400萬送禮一說并不知情。另一當事人武志忠接受調查時稱,他本人并不同意杜文去北京協(xié)調案件,在得知400萬元被支取后,還曾要求杜文歸還,而簽借條時,款項用途為國際課題合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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