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管轄,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
異地管轄,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
今年6月3日,山東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23名村民共同訴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山東省開展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以來,首起異地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了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規(guī)定: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王敬波認為,現行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一般標準的規(guī)定,不同程度地沿襲了民事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對行政訴訟的影響很大,影響了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
這一修改,對于行政審判擺脫地方干預,實現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具有重要意義。 姜明安在肯定修改的同時還指出,僅有這一舉措是不可能完全解決地方干預問題的,還必須進行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法官制度的改革。
還有專家指出,目前絕大多數基層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比較少。建議將基層法院行政案件一審管轄權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好能擺脫地方行政機關的干預、影響,另一方面能集中審判力量去審理案件。
信息首發(fā):行訴法擬大修:政府不執(zhí)行判決可拘留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