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修訂明確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明確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停止實施犯罪且聽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訂草案稿中還明確,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人民警察應當根據(jù)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的危險性質(zhì)、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diào)查,并及時通知當?shù)厝嗣駲z察院。
對于武器使用的規(guī)范,修訂草案稿中明確提出,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于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于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修訂草案稿還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qū)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xù)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攜帶或者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現(xiàn)場足以制止違法犯罪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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