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規(guī)定“順風車”每日接單限三次
11月1日專電(記者毛思倩)記者從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了解到,該委與深圳市公安局共同起草了《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公安局關于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私人小客車每天提供的合乘出行不得超過三次。
《征求意見稿》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征求意見稿》提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jīng)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
相較于其他地區(qū)每日僅可提供兩次合乘出行的規(guī)定,深圳則明確,通過合乘平臺合乘出行的,每輛車每天不得提供超過三次合乘出行,平臺每天為同一合乘車輛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務不得超過三次。
費用方面,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臺提前發(fā)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并發(fā)布當次出行分攤總費用。分攤總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可以在整個深圳市運營的出租車)里程續(xù)租價的50%。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總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據(jù)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jù)國家對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定位,按照“鼓勵并規(guī)范其發(fā)展”的思路,《征求意見稿》厘清非法營運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鼓勵并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明確合乘平臺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應遵守的規(guī)范,對合乘各方的行為提出指導意見,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權益,提倡綠色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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