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租共享電車出事訴運營商:未提示未成年人禁用
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掃碼”騎行共享電動車出事故后,狀告共享電動車租賃公司的案子。少年認為,事故發(fā)生與共享電動車公司未盡到相關提醒“未成年人禁用單車”的責任,且所提供的單車不符合非機動車標準有直接關系,而共享單車租賃公司否認該說法,拒絕賠償。
今年2月份,17歲的李偉(化名)通過手機APP租賃了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共享電動車一輛(無號牌無行駛證),在騎行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經鑒定,該車輛屬于機動車。李某在支付被害方30多萬元賠償金后,將該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因雙方調解方案未達成一致,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未成年租用共享電動車出事故
李偉稱,他通過手機下載了被告公司運營的APP,該APP主營共享電動車業(yè)務。在實名注冊后,李偉通過掃碼的方式租賃了一輛共享電動車,在騎行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李偉說,他在掃碼租賃共享電動車時,并未看到任何有關“未滿18周歲禁止騎行”的提示。事故發(fā)生后,經鑒定,該車輛的質量及速度已遠超電動自行車的范疇,涉案車輛為機動車,且該車無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號牌,也無行駛證。
李偉認為,因為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車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致使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該科技公司應對其在使用該車并造成事故時產生的全部費用、損失承擔責任。
租車公司稱有16歲禁用提示
該科技公司認為,公司不應承擔李偉所述的責任。手機APP下載使用時已經有提示稱“16周歲以下禁止騎行”,李偉雖已滿16周歲,但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李偉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了下載的行為,其本身的行為存在過錯,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的義務;另外,科技公司對涉案車輛是機動車的鑒定結論不認可,同批次車輛已有辦理行駛證和登記號牌的,行駛證上認定為非機動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的效力更高。與涉案車輛相同批次的車輛牌照在陸續(xù)發(fā)放,但因為發(fā)放量較大,涉案車輛暫時沒有牌照,并非無資格上路;交通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并沒有認定事故的責任,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歸責要先為事故車輛“定性”
目前,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先根據(jù)事故車輛是否屬于機動車來確定歸責原則。
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只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會被認定為非機動車,北青報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根據(jù)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guī)定電動車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車身重量不超過40公斤、速度不超過20千米/小時、輸出功率不高于210W、需要腳踏板。
如果不符合上述標準,交管部門將不予備案、不予登記和核發(fā)牌證。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將會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以機動車認定責任。
因雙方調解方案未達成一致,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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