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擬不再開具20類證明(名單)
6月30日,公安部發(fā)布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該稿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和應當或者可以開具證明的9類事項。
派出所又將取消一些奇葩證明,這20類證明,今后派出所或不再開具!
今天,公安部等12部門出臺意見征求稿,列出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①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等;②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③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等。
公安部將改進出具證明工作
今日上午,公安部網站發(fā)布消息,公安部會同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多部門起草了《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印發(fā)〈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確保兩個文件出臺后符合法律規(guī)定、符合工作實際、符合群眾愿望,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
《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派出所擬不再開具20類證明
《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jù)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和應當或者可以開具證明的9類事項,具體分為四大類情形:
一是凡公民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9類事項
二是對于公民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登記內容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三是對于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y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jù)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xié)助;
四是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9類事項。
具體20類證明名單: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ǘτ谙铝?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
?。ㄈτ谛枰C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guī)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簽發(fā)《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向社保部門申領養(yǎng)老金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qū))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xù)。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jù)職責提供必要協(xié)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qū)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領《出生醫(y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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