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還安居房 12年后被告知“退錯房”虧數十萬(2)
無奈之下,2011年4月至7月,阮悅明頻頻找到鹽田住建局辦理退房申請, 工作人員的態(tài)度依然是叫我等 。
因為兒子結婚缺錢購房,阮悅明夫婦在2013年1月獲得紅本后就已將瑞林苑房合法出售,每平米1.4萬元,出售總價為120萬元。
時間推進到2013年5月,在漫長與焦急的等待后,阮悅明終于到市住建局信訪辦及鹽田信訪局投訴。兩次的信訪換來了事件的初步進展,阮悅明在行政訴訟狀中提到,2013年6月20日,鹽田住建局找到他召開協(xié)調會,該局住房保障科科長徐華卻突然告知其 你退錯房了 :應該退的是瑞林苑房,而不是12年以來申請的黃必圍房。
突如其來的變更讓他難以接受。隨后,在接連召開兩次協(xié)調會之后,市住建局向鹽田住建局復函稱, 由于你局(鹽田住建局)在處理信訪過程中未及時主動與市房改審批部門溝通,造成其中一套房已經辦理取得全部產權手續(xù)且已上市轉讓的事實,使得該問題處理難度增加 ,并建議對方將阮悅明退房一事作為信訪個案及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理。
告官
狀告鹽田住建局不作為
2014年2月6日,鹽田住建局向阮悅明復函,先是表明對方存在退錯房的情況,但因瑞林苑房已經出售,經過區(qū)房屋委員會會議決定,只能以重置價格回收黃必圍房,12年以來的房價上漲及通貨膨脹等因素并未納入考量。
所謂重置價格,是以現(xiàn)在重新建造這套安居房的成本來計算房價。這套1995年購買的黃必圍房,當時購買價是16.7萬元,68平方米,單價近2500元。按目前的建材、人工成本,這套安居房的重置價格即使按4000元計算,總價不到28萬元。阮悅明向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后發(fā)現(xiàn),黃必圍周邊同類型的房價已上漲到每平米1.2萬元,若按市場價交易的話,他的這套68平方米的黃必圍房銷售總價可達到80多萬元。
鹽田住建局的處置方案遭到阮悅明夫婦的極力抵制, 一句退錯房,讓我損失幾十萬元, 阮悅明稱, 1994年16.7萬元足以購買一套商品房了,2001年就已申請退房,如果當時成功退還損失不至于這么大,現(xiàn)在鹽田住建局卻因為自身的行政不作為將代價加諸我。
2014年2月18日,阮悅明夫婦將鹽田住建局訴諸法庭,3月19日,鹽田法院正式立案審理。
焦點追問
阮悅明夫婦是否退錯房?
鹽田住建局:以房產權屬關系確定日期為據,的確退錯房
阮悅明夫婦與鹽田住建局在究竟瑞林苑房還是黃必圍房才是第一套的問題上產生分歧。
在阮悅明夫婦看來,因為任玉梅單位1992年所分的瑞林苑房在1999年就已經通過房改后獲得房產證,而1996年才到手的黃必圍房系第二套安居房。
鹽田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員曾先生解釋:在 第一套 安居房的認定上,通常以房產權屬關系的確定日期為依據,黃必圍房系阮悅明夫婦1994年購買,1996年到手;而瑞林苑房盡管1992年任玉梅所在單位就已分配給她,但拿到房產證的實際時間是1999年,因而黃必圍房才是第一套安居房。
為何住建局12年后才告知退錯房?
鹽田住建局:工作人員此前口頭告訴過他,從形式上確實沒做到位
12年后,鹽田住建局才告知阮悅明夫婦退錯房,且是在阮悅明夫婦已將瑞林苑房合法變賣的前提下?阮悅明稱,即便退錯房,也不是因為自身的過失造成,而是因對方行政不作為所導致。
鹽田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員曾先生解釋:2005年鹽田住建局工作人員通知其可以退房的時候就已經告知阮悅明。但為何沒有任何書面復函或相關材料?曾先生稱,因為阮悅明的主張不符合規(guī)定,當時工作人員只是口頭告訴他了。記者詢問,這是否存在行政失職,工作人員坦言 當時從形式上來講確實沒有做到位,但我們是明確告知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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