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三種管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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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改革:三類民告官案件 基層法院不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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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的三種管轄方式
普通管轄
按《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方式,行政訴訟案件在案發(fā)當?shù)刈咄晷姓V訟的基層法院審理,審理期滿了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基層法院受理案件期間,容易出現(xiàn) 地方保護 情況。
交叉管轄
2008年,廣東高院指導下級法院在其轄區(qū)內對基層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實行交叉管轄,以避開當?shù)卣畬Ξ數(shù)胤ㄔ盒姓徟械臓恐坪透蓴_。在實行初期發(fā)揮過一定作用,各中院為圖省事,均逐步采用固定交叉管轄的方式,導致各縣、市、區(qū)政府相互干擾,各地法院審判工作受到的干擾非但未能減輕,相反更加嚴重。
提級管轄
2012年開始,以縣、區(qū)級人民政府、省直廳局級行政機關、中直駐粵廳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必須上提一級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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