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傍上東莞貪官 自己受賄進賬3000萬
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貪腐1.7億元案中關鍵人物港商劉巨浪憑借與吳湛輝之間的 密切關系 ,利用其影響力受賄和行賄案,近日,經廣東省高院審理,二審宣判判處劉巨浪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審理顯示,虎門鎮(zhèn)田氏化工本來不符合 三舊 改造的條件,為了獲得 三舊 改造政策福利,其項目經理盧禹鈞以重金托吳湛輝的 兄弟 劉巨浪幫忙 運作 ,劉巨浪便開始找到吳湛輝,幫助田氏化工謀取不正當利益。
劉巨浪受賄人民幣3032萬元,港幣200萬元;行賄人民幣20萬元、港幣60萬元。一審佛山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劉巨浪不服上訴,一審焦點延續(xù)到二審,問題圍繞劉巨浪是否利用吳湛輝影響力,劉巨浪收益 傭金 還是 賄賂 等問題展開。
二審中劉巨浪辯稱向虎門鎮(zhèn)鎮(zhèn)委副書記鄭敏華行賄的受益人、實施人、資金來源均為田氏化工,其不構成行賄罪,應為介紹賄賂,且僅起輔助作用,不是主犯。省高院認為雖然行賄的資金由田氏化工提供,劉巨浪也一起參與賄送,兩方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賄賂鄭敏華,而非僅僅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起搭橋聯系作用。因此,劉巨浪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而不是介紹賄賂罪。并且在向鄭某行賄過程中,劉巨浪提議并主動聯系鄭敏華,兩次參與向鄭敏華行賄,在案中起主要作用,不是從犯。省高院最終裁定駁回所有上訴請求,判處劉巨浪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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