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操作指引(2)
根據(jù)深圳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2619元標準,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上限為15654.8元,該標準從2014年6月1日起執(zhí)行,并將根據(jù)市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相關數(shù)據(jù)每年進行調(diào)整。因此,若職工工資計稅基數(shù)為N元,個人繳付年金比例為M,則稅前扣除額計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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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建立年金的單位將超出標準繳費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在法定申報期限內(nèi)向企業(y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年金繳費申報流程與正常 工資、薪金所得 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總體無異。企業(yè)進行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 允許扣除的稅費 欄。
(1)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tǒng)(客戶端軟件)申報時,應在 正常工資薪金收入 模塊,將個人實際繳存的年金填入 年金(個人部分) 欄目,系統(tǒng)自動計算并填入 允許扣除的稅費 后再進行申報納稅。
(2)使用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企業(yè)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部分填入 允許扣除的稅費 欄,并將應征稅部分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年金領取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申報
1.稅款計算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按年、按季、按月領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對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薪金所得稅率納稅。如果是一次性領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進行納稅外,其余情況都應將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
對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參與年金計劃并繳費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后領取的,僅需就1月1日后的年金賬戶余額中的新增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待遇中屬于1月1日前留存的繳費及收益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均不屬于免稅范圍。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托管人通過年金托管賬戶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納稅。托管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實際管理企業(yè)年金業(yè)務、直接接收受托人及賬戶管理人指令的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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